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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论文答辩(实用21篇)

时间:2023-11-05 01:27:04

作者:笔砚 劳动教育论文答辩(实用21篇)

劳动教育论文

要想激发学生的阅读期待,使学生对阅读感兴趣,教师就要注重营造一个和谐、宽松的课堂氛围和阅读学习氛围,在阅读教学中,教师要向学生展示自己具有的饱满的热情和良好的情绪,要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关心、支持和赏识,让学生深受老师的感染,使学生消除对阅读的陌生感和对学习的恐惧感,让学生原本具有的阅读欲望以极其自然和最佳的状态流露出来。此外,教师要想方设法采用多种方式创设阅读情境,如用明朗的语调讲述生动、形象的故事,或者从幽默的情节将学生引入阅读情境,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并使学生觉得每次阅读学习都有新的感觉、新的发现、新的体验,从而学生兴趣盎然,对接下来的阅读教学有一种期待感,调动他们阅读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在阅读教学中突出情感因素。

语言是一种工具,这是人们的共识。但是我们更应该强调语言工具的功能本质,即表情达意。欲使语文阅读教学生动活泼,富有感染力,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愿望,从而产生学习语文的内在动力,必须在阅读教学中突出情感因素,以情动人,教出情味。不论是教写人的还是记事的文章,拟或是教说明文或议论文,都应该引导学生领会、体验课文的语言形式所传达的作者的憎爱之情,褒贬之义,使学生在情感体验过程中理解字词句篇的含义和作者运用语言的技巧。

三、贯彻情境熏陶激励思维。

阅读教学的这一特殊规律要求阅读教学,尤其是记叙文和文学作品的阅读教学,必须贯彻情境熏陶,激励思维的原则,同时也赋予了阅读教学过程中思维训练的特定内容和形式,即以具体可感的形象、画面、声色、情态、情节、场面等,引导学生进入课文情境,激励学生思维,使其产生思维乐趣。

当然,阅读教学也离不开抽象思维,也不应忽视培养学生比较、分析、归纳等抽象思维的能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教学中,一般教师往往只注意课文中的理智因素,而忽视了蕴含于字词句篇中的情感因素,其结果是:本来极其生动、情感强烈的作品,经过肢解、剖析,只剩了干巴巴的几条筋。这种单调枯燥的情绪体验,又怎能不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乃至最终丧失学习语文的动力呢?以引导学生进入课文情境的方式激励学生思维,使其产生思维乐趣,主动自觉地去获取知识,锻炼思维能力,这既是阅读教学的主要目标之一,也是阅读教学艺术的生动体现。只要这样才能将“要我学”变为“我要学”,将“不会学”变为“善学”。所以,有经验的语文教师总是根据教学内容、目的和学生实际,想方设法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进入情境,开启学生思维,像导游一样,一步一步将学生引向柳暗花明之处。

四、阅读教学必须紧密联系日常生活实践。

作为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的合称的语文,是听说读写的工具,以语言文字为表现形式的课文是现实生活的反映。因此,语文知识和语文技能与人们交际的需要密切地联系着。所以,阅读教学艺术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也应该是不断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需要,使其产生学习语文的内在动力。

阅读教学不能为教课文而教课文,为教知识而教知识,必须紧密联系日常生活实践,特别是读写听说活动,把课文中蕴含的语文知识和语文技能活化为呈现在学生面前的一盘盘美食甘味,使学生真正认识到“学属所需”、“学有所用”,从而产生学习语文的浓厚兴趣,主动自觉地去获取知识,并积极运用所学知识,发展自己的语文能力。如一位教师讲《落花生》一课,针对学生普遍感到作文选材难这个问题,自始至终围绕作文选材进行讲读,使学生认识平时留心观察和勤于积累是获得写作素材的重要来源,一堂课讲得生动活泼,学生学得津津有味。

五、在阅读教学中重视口语艺术。

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说:“同样的教学方法,因为语言不同,就可能相差十二倍”。苏霍姆林斯基也曾强调:教学语言“在较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生在课堂上脑力劳动的效率”。语文教学的基本手段是教师以自己活的语言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语文能力,进行思想教育和审美教育。即使在现代化教学手段普遍应用的时代,语文教学这一基本方式和特点也是不会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语文教学,尤其是阅读教学,永远都是语言运用的艺术。

阅读内容的'情感性和阅读思维的情境性要求阅读教学中教师的教学语言必须准确、鲜明、生动、形象、富有感染力,同时又具有清晰严密的逻辑性,能够再现作品中的形象和画面,成为作品中的语言文字所叙述、描写的形象、画面的艺术再创造,从而能够引起学生的联想和想象,帮助学生理解作品。因此,在阅读教学中,教师不论是讲解、描述还是复述,其语言都应当活泼新颖、富有情感和魅力,讲究口语艺术,使自己的教学语言本身就成为学生学习的典范。

总之,在小学语文阅读教学中,我们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创设丰富多彩的读书形式,教师以信任和鼓励的态度来肯定学生,支持学生,尊重学生,理解学生,满怀信心地相信他们,同时教师在教学中把抓好读书、抓好理解词和句、想方设法激发小学生阅读的兴趣和努力培养小学生的良好的阅读习惯等方面互渗透于语文教学中,并注意给予积极性的评价,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将点点滴滴积累于平时,他们的阅读能力就会不断提高,良好的阅读习惯就会形成,有效促进语文教学的同时也让小学生在平时阅读中享受到无穷无尽的乐趣。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女,生于x年10月19日,汉族,住xx县xx镇路二段209号1栋15号,身份证号码5x0。电话13x1938。

被答辩人:养殖场,住所地:xx县xx镇北郊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罗(场长),电话158x265。

x年4月23日,答辩人收到xx县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辩人制作的《民事诉状》副本及()长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就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涉及到的问题,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本诉理由和请求。

(二)依法确认和维持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1号长劳人仲案《仲裁裁决书》的仲裁决定的内容。

(三)依法确认和判决在劳人仲裁案()1号《仲裁裁决书》基础增加遗漏仲裁费用156075万元。

(四)依法判决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借款20万元。

(五)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侵害人身权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六)涉诉讼损失费由全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劳动关系依法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事实劳动关系不可否认。

1、x年3月12日经介绍为被答辩人从事喂猪、做饭、修建猪场、鱼塘的工作及其它杂活并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

(二)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处工作,早上4点起床,上班至晚12点是众所周知、无需证明的客观事实。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辩人在节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昼夜加班加点劳动。

(四)在上班期间被答辩人还向被答辩人借款20万元是用于投入养殖场周转资金。

(五)被答辩人捏造事实,啡谤答辩人。

二、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保险费共计227475元。

(一)答辩人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辩人养殖场上班期间工资按19个月,按约定期每月3000元为54000元。

(二)答辩人超时加班、节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仲裁裁决时遗漏57118.75元。被答辩人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按劳动部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应承担赔偿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25%,也就是损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x年3月至x年11月基本养老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被答辩人却居然对法律不顾,侵犯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四、xx县劳动争议仲裁会,劳动人仲裁()第1号仲裁申请书明显偏袒被答辩人。

在答辩人申请仲裁过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请要求,而仅有养老保险金、上班基本工资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劳动报酬156075元,这个应以涉及加班工资和节假日照常上班没有给予支持。被答辩人未签订劳动合同25%处罚赔偿金也遗漏。对此答辩人也表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五、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有感情纠纷实属捏造,这是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人身合法权益行为。请求被答辩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综上所述:答辩依法登记养殖企业,依法拥有的用工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及时按约支付职工工资(约定)、加班工资(双倍)、节假日工资(三倍)和劳动保险费与违法劳动合同25%劳动处罚赔偿金,给答辩人造成严重损失。另外,由于被答辩人采用欺骗手段,向答辩人借款近20万元(有帐可查),故意捏造事实,直接损害答辩荣誉和利益。为此,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之规定,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和答辩理由,责令被答辩人补充仲裁委员会遗漏和支持答辩人各项赔偿费用为谢。

证据和来源: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2、xx县宏星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一页;。

附:本状副本共贰份。

仅此答辩!

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因张诉答辩人请求确认其父与我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张之父张系经其老乡招揽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我司是在张发生事故后才发现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经了解,张于x年xx月xx日经其老乡进入到工地干活,报酬亦是由其老乡支付。其老乡未经我司同意私自请张到工地工作,是其个人行为。

二、张发生交通事故是其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所致,又不在工作地点、上下班路线上发生的事故,且是在干与工作无关的路上发生事故,依法不具有为工伤的条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但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认定的事实,张是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道路时被另一正常行驶的车辆碰撞致死,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是在设有隔离设施、跨越路面绿化隔离带横过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疏忽大意对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张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条的规定。另外,我司施工人员租住在,当时施工地点在,而张发生事故地点在,不是我司施工人员上下班途中的路线,事发时,我司施工人员在做,故张是在办私事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据我司了解,张在医院的遗物中有一张当日的租房交款收据,此收据现已经为申请人或者其家属所持,张当时应当是私自出去租房的过程中发生事故。

三、因为即使确认双方有劳动关系,根据上述理由,张也不能认定为工伤死亡,我司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与申请人协商。

答辩人xx市建筑总公司。

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_________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__________________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_________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被申请人认为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并以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工资表、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_________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纠纷答辩状

被答辩人: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投资人:谢某。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不服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针对对方上诉请求,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东开民二初字第240号判决,程序合法,实体认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汉某某铝塑门窗厂与被告杨某胜之间构成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案件证据,作出的认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维持。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一审过程中,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资人谢某签字的住院发票、答辩人与谢某的谈话录音资料以及一审法院以答辩人申请在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调取的出警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况且,在湖北电视台“新闻360”节目中,被答辩人的投资人谢某在记者采访中,表示答辩人事故系答辩人违规操作造成,实际上已经认可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而,对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三、被答辩人负担案件上诉费用。

综上,被答辩人作为用人单位刻意否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是在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要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

劳动纠纷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xx,男,汉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__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__年__月__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__年__月__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___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有限公司。

时间:__年__月_日。

劳动纠纷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xx,男,汉族,xx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xxx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间:20xx年xx月x日。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劳动教育论文

时光飞逝,无声无息中,春暖花开的5月正迈着轻盈的脚步,悄悄地向大家走来。我觉得,祖国今天的收获,大多不能离开热爱本职工作的人民。

而在当今社会弘扬劳动模范精神是大家的责任。据了解劳动创造了世界,创造了人,创造了大家的幸福生活。但我觉得,是劳动创造了大家幸福的源泉,是劳动用勤劳的双手和智慧编织了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编织了大家每个宏伟的梦想。当高楼大厦拔地而起,当荒野变成沃土,当一股原油喷涌而出,有哪些能代替那种舒适和快乐?在这个五彩缤纷的世界里,有一种精神值得大家钦佩和赞美。这种精神就是劳动模范精神。每一个人都有达成价值的时间,创造性劳动也可以说是达成生活价值和理想的最好表现。

在平时生活、学习和工作中,要向劳动模范学习。要维持名利正常状态意识,提升事业进取精神,树立正确的生活价值观和道德观,面对挫折永不放弃,勇于拼搏,自强不息。每一个人都要尊重劳动创造,弘扬劳模精神,当然这部分都不应该是一句两句的口号,而是要实实在在地行动起来。因此大家都好好地脚踏实地地行动起来吧,积极做一个有责任的社会人,为祖国进步贡献我们的一份力量!

劳动纠纷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x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间:20xx年xx月x日。

被告和被诉人通过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或上诉人提出起诉或上诉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请求事项,进行有的放矢的答辩,阐明自己的理由和要求,并提出事实和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这样,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要求,对如何合理合法及时处理好案件。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法的_____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b条款: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方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因此,申请人的工资为基本工资______元加上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由答辩人根据申请人当月工作情况考核确定,(申请人的工资表中能反映出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技能补贴等项目组成),所以申请人的工资不可能是固定的______元,答辩人也从未与申请人以任何形式约定过申请人的工资为______元,因此申请人要求按照______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2、答辩人提供的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能够证明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______月份的工资,工资发放记录也能够证明申请人认可其工资标准。

3、答辩人自申请人离职后多次要求申请人到答辩人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领取______月份工资,但申请人拒不配合,因此______月份的工资是因申请人的原因没有领取,不是答辩人没有发放。

1、______月份的医疗_____和养老_____没有缴纳是申请人自愿同意的。

2、申请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离职,答辩人已经为申请人缴纳了______月份的社会_____,即使答辩人应为申请人补缴______月份的社保,也可以用已经为其缴纳______月份的社保抵扣,所以答辩人不需要再为其补缴______月份社保,否则申请人应该返还答辩人为其缴纳的______月份社保。

3、补缴社会_____的_____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不应该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申请人没有按照答辩人的要求办理安全员证并到答辩人处登记备案,且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离职,答辩人无法使用其安全员证,因此申请人要求支付相关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五、根据______省人社厅______号文件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申请人不符合领取高温津贴的条件。

此致

_______区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其他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教育论文

为更快适应新教材、掌握新教材,根据新课改的要求和精神,特制定劳动教育教学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倡导多样化的课堂教学模式,教师更多地为学生创设自主探索、合作交流的机会,教师点拨、指导为导线,以问题探究为主线,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学情分析。

x年级学生,由于学生年龄较小,自控能力较差,而且每一个学生的理解能力不同。针对这种情况,了解学生比较困难,但我力争做每个学生的朋友,了解其素质水平,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和创新能力。应进一步发展他们的特长和兴趣,关心进步慢的学生,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动手能力及学习该学科的兴趣。

三、教学目标。

(一)教育学生初步懂得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劳动光荣、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道理;从小培养他们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遵守纪律、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不怕困难的劳动态度和勤劳俭朴、爱护劳动工具、珍惜劳动成果等优良品质;初步树立质量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使学生学习一些浅显的手工劳动知识,学会使用一些常用工具。

(三)通过劳动课的教学和实践,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并注意培养学生观察、思维、想象的能力和创造精神,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

四、教学措施。

(一)以学生为主体,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有充分的自主权利,每个学生自主参与,自我活动。

(二)搞好分层教学,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学生,给予每个学生一个宽松的学习环境。

(四)提倡解决问题的思路、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活动成果的呈现,鼓励学生可以充分自主、自由开动脑筋,大胆想象,积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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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书

委托代理人1:薜佩电话:83138083。

委托代理人2:谢龙江电话:8313806。

3因我司丹平快速路项目部原电工陈常玖离职后引发的劳动争议一案。

现答辩如下:

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是深圳市大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丹平快速路项目”又是2008年09月份开工的重点市政工程(大运会配套工程),工期紧、任务重,尤其是工程前期的工作更是千头万绪、纷繁复杂,需要工地员工大干快上、无私奉献。

陈常玖是08年10月9日入职我司“丹平快速路项目部”,2009年2月20日离职。任职电工,作为电工,应在当班期间,坚守岗位、恪尽职守。根据项目部电工岗位特点,电工岗位在下班后应住在项目部,但陈常玖却故意在外面租房,晚上不在工地住宿,拒不接受晚上的加班安排,给项目部工作安排带来诸多不便,严重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快速推进。项目经理曾多次对他们过进行批评指正,但他们仍我行我素。最终,项目部不得不做出辞退他们的决定。

陈常玖被辞退后,我司已跟他们结清所有工资。但他们仍在外无事生非,到处散布不利我司的言论,并多次找南湾街道办投诉,均被南湾街道办驳回。

针对此次陈常玖的申诉:

申请支付其入职到离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我司工资体系及工资结构,项目实行包干工资,即项目员工每月收入中含基本工资、日常加班费、双休日加班费及部分津贴,故在日常支付其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不存在另需支付加班费的说法。但念其在公司上班,也有感情,考虑到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因素,我司于2009年8月14日在我司会议室已将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经济补偿一次性给予其结清,并其本人已领取所有款项。自行签订个人承诺书,并保证不会再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但其领取款项后又继续到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由此可见,其在此件事件中出尔反尔,多次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公司。故针对申请人的申请应给予驳回。

时,也对这种无事生非、恶意中伤企业的恶劣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此致

敬礼!

深圳市深安企业有限公司答辩人1:薜佩答辩人2:谢龙江2009年10月20日。

劳动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对_________劳动争议_____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_________,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_________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决定,提出将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申诉人_________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_________天通知。按照《_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第______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现已经提前_________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_________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______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______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_____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_________市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争议答辩书

地(住)址:广州市xx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电话:xxxxxx。

答辩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是广州市xx区xxx镇内之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

答辩人于本月18日收到贵会寄达的我司原雇员xx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之“仲裁请求”进行答复: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之劳动合同,是在申请人的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工资为陆仟元/月,从第三个月始为每月八千元。在双方签署之《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中,也再次明确了x先生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后的工资。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与申请人签署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并在《合同》内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并明确了试用期和合同期之待遇。

此外,申请人在我司工作期间,2010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收入6000元之个人所得税未从其工资中扣减。我司核算其应徼个人所得税447.69元(附件一),此笔费用应由申请人补交。

二、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试用期劳动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申请人的试用期应该在2011年1月19日届满。于是答辩人在2010年12月30日组织了销售部6名不同职位/岗位员工(工作职能与申请人工作密切相关的员工),根据公司与申请人签署的《总监职责》和《销售计划书》的要求(附件二、三),对其工作进行360度试用期内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的一个工具)。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申请人的直属上司,还是答辩人其他与其工作相关密切的员工,对其工作表现及工作绩效均表示不满意。以100分为满分的评卷中,最高分数只有47分,最低为33分,平均分数为40分(见附件四)。答辩人在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之前,对其进行的绩效考评证明申请人在试用期的工作绩效未能达到答辩人的要求,申请人也不符合答辩人在招用劳动者时,在招聘海报中对该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的录用条件(附件五)。

就申请人试用期绩效评估结果,答辩人管理层还专门进行讨论,然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鉴于申请人在试用期内工作绩效未能达到公司录用条件要求,决定解除公司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试用期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答辩人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赔偿。

答辩人认为:中国社会在发展,法律对劳动者与企业都是平等公正的。我们是一家在贵会区域内合法经营的企业,我们非常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时刻关心劳动者的健康成长。因为没有劳动者的贡献和付出,就没有企业的成长!在不考虑试用期的情况下,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给予了很严格的限制,这种严格限制导致用人单位承担了极大的用人风险,这种风险的现实原因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常规的审查手段并不足以帮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准确、全面的评估。而这种风险的法律原因是,双方劳动关系一旦建立,不管该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都不能随便消灭劳动关系。这就不仅仅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在市场竞争中的消极影响,而且还将导致用人单位产生用工恐惧,不利于营造良好、合理的经营环境,最终不利于促进就业。并且,过于严格的限制导致严重的失衡,将用人风险完全转嫁到用人单位一方,这对于用人单位也是不公平的。因此,适当降低用人单位的用人风险,是法律理所当然的考虑。

对劳动者继续进行考察、评估的机会,一旦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要求,允许用人单位在无需提前通知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关系,从而可以避免强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利后果。

正因为如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法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应当作狭义的理解,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因为,一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所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综合要求,不应由第三人加以评判,只能由想要通过劳动者合格甚至出色的劳动获取最大效益的用人单位来加以评判。而且,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要求,绝不只是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简单指标,而是包含了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忠诚度、劳动者的合作和团队精神、劳动者的个人品行和文明素养等综合指标。基于对法律的这样一种理解,答辩人关于申请人不符合其公司录用条件的评价,是一个不应当被随便否定的评价。为此,做为用人单位,在本案中我们也充分运用了法律,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以保证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

综上所述,为了让贵会更清楚了解答辩人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申请人合同解除问题,答辩人在此提供了详尽的资料,以配合贵会公正、公平的裁决:申请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仲裁请求不予采信!并请贵会就这个案件中,申请人没有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给答辩人造成滋扰和名誉损害;给国家劳动部门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浪费纳税人和国家人力物力,其行为应受到谴责并公开道歉!我们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

此致

答辩人:广州市xxx限公司。

2011年2月27。

劳动争议答辩状

地址:北京市xx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石某,总经理。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理由如下:

一、被答辩人没有对修改过的《员工考勤休假管理规定》进行过公示或告知过答辩人,答辩人对此也确实完全不知晓,该规定不能适用答辩人。

正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所言,被答辩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修改过的规章制度已进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苏。在诉讼过程中,被答辩人补充了几张照片,但这些照片字迹不清,也没有日期,根本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于规章制度修改后将其进行了公示。

另外还需要补充两点:

首先,即使上述管理规定已进行过公示,该管理规定中要求病假员工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的条款也是没有效力。

对于病假员工,为了证明其病情的真实性,单位要求其提供诊断证明书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诊断证明书之外还要求员工另外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则有刁难患病劳动者的嫌疑。常理来说,一般人就医并不会特意留存挂号单,医疗手册虽然每人都有,但如果将其交与单位,必然会影响患病员工就医。该管理规定的上述条款不合情理、强人所难,因此是无效的。

其次,再退一步讲,即使上述条款是有效的,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在申请人按时向被申请人提交宣武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的前提下,没有提交挂号单、医疗手册等次要的材料显然达不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

二、答辩人未购买药品不代表答辩人故意装病。

劳动者是否需要休病假需要由正规医疗机构来判断,宣武医院作为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当然有这种资质。因此,宣武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足以证明答辩人确实需要休病假。至于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和做检查,这和答辩人的病情有关,因为答辩人的头疼需要的休息而不是服药。被答辩人以答辩人未购买药品就推断答辩人是装病,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答辩人:xx。

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李xx,男,汉族,xxx年x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新场镇上游村3组1x号。

被答辩人:长沙x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x1]雨劳仲案字第1x2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庭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裁决书第二页最后一段认定的案件事实如下:“申请人(即本案被告)于x1年4月1x日应聘到被申请人(即本案原告)处工作并担任市场总监,工资为x元每月,被申请人一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1年x月1x日,被申请人认为是x1年x月13日,并以x1年4-x月的工资表、x1年4-x月的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以上证据均为打印件,没有申请人的签名,而且申请人也不予认可,因此本会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证据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会对申请人主张的离职时间为x1年x月1x日予以认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即被答辩人在没有与答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单方面解除与答辩人的劳动关系,依法理应支付答辩人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二、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不足以签订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所提交的证据也缺乏证据证明力。

首先,从证据的来源看,被答辩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资表等证据均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面制作,连基本的真实性要素都不具备,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被答辩人无法提供答辩人亲笔签名的工资发放表以及考勤签到表,仅依据其单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来确定答辩人在其公司工作时间只有21天的主张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辩人的证据在不被仲裁庭认可情况下,竟还怀疑劳动仲裁机构的专业素养,“认为仲裁庭完全没有法律基本知识”,因此,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被答辩人诉称认为答辩人申请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

根据仲裁裁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以及综合答辩人在仲裁机构提交的证据,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公司工作时间为x1年4月1x日至x1年x月1x日,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此外,被答辩人因工作期间未依法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答辩人将保留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请要求被答辩人补缴社保的权利。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也不从中汲取教训依法规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图否认事实,逃避法律义务,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李xx。

x年三月七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王xx,女,户籍地:

现住址:xx市xx区海尔路xx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金8000元没有依据。被答辩人自20xx年5月起在答辩人处工作,并签定了劳动合同。20xx年5月份起,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20xx年3月25日被答辩人发生工伤事故,答辨人积极为其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照常发放。现被答辩人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答辩人无需对被答辩人支付经济补偿。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000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67235元,于法无据。被答辩人出生于1965年1月2日,20xx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答辩人即日起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不应为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另外,因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缴纳了工伤保险,被答辩人所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综上,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加之被答辩人于今年1月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答辩人也无需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仲裁庭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决。

此致

答辩人:xx餐饮限公司。

20xx年3月12日。

劳动案件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对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_________,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_________已经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我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决定,提出将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申诉人_________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_________天通知。按照《_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第______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现已经提前_________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_________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______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______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劳动仲裁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xx,男,汉族,20xx年8月10日出生,住xx市xx号xx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xx年xx月xx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时间:20xx年xx月x日。

劳动纠纷答辩书

答辩人:a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史b,男,住址:xxxx。

就贵会仲裁的x劳仲案字【xxxx】第10号史b申请a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没有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赔偿金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当中,答辩人从未做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是否违法解除的问题,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赔偿金缺乏基础。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劳动关系目前已经解除,也并非答辩人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x]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当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为:xxxx年3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当劳动合同期满以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继续按原定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工作,双方对此没有表示异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在xxxx年3月底,当被答辩人不再上班并提请仲裁之后,应视为被答辩人用行为表示其要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对此,答辩人没有异议也不应对此负担什么。目前劳动关系的状态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造成,虽然不构成违法,但其却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赔偿金。

(三)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10800元赔偿金额也不认可。即使本案当中存在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47、8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实际上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起止时间为xxxx年3月1日至xxxx年12月31日,且被答辩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在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2月17日期间并没有到答辩人处工作,截止提请劳动仲裁之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足一年,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的工资1800元人民币,赔偿金为二个月工资3600元人民币,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10800元请求明显偏高。

综上三点,被答辩人提出赔偿金的请求与事实法律不符,且金额明显偏高,请贵会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二项要求答辩人支付xxxx年8月至xxxx年3月28日加班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双方严格按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标准工时制执行,不存在加班。

(二)根据前述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被答辩人要求加班费的起止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xxxx〕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被答辩人应对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但是其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故应由被答辩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三项要求支付xxxx年12月13日至xxxx年2月17日生活费的请求没有依据。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为xxxx年12月31日,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2月17日,被答辩人没有为答辩人提供劳动,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答辩人没有义务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费用。

四、被答辩人第四项要求补缴xxxx年8月至xxxx年3月28日的社会保险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在多处得以印证。

1、《人民法院报》xxxx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审判工作栏目》xxxx-12-21《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xxx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均作出了补缴社保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再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无权对此提请仲裁。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者亦为缴纳主体,对用人单位欠缴的保险费既无请求权,也无放弃权。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四)全国各地驳回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例非常多,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xxxx]31号、(xxxx)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以及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天津办理过的多起类似案件等,均裁决(或判决)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相关案例及最高人们法院答复附后。

五、被答辩人第五项请求没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本案不涉及仲裁费用承担问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会依法驳回。

此致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a水泥有限公司。

xxxxx年五月二十五日。

劳动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xx展览有限公司,注册号:44xxxxxxxx21,住所:广州市荔湾区xxxx路xx号自编xx栋xx03房,法定代表人:龙xx。

被答辩人:周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广西贵港市xx区xx镇xx村xx屯7号,身份证号:45xxxxxxxxxxxx55。

被答辩人周xx诉答辩人广州xx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展览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xx号】,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现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周xx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2月26日被答辩人周xx入职答辩人xx展览公司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2月7日春节放假后,被答辩人周xx便再未返到答辩人处上班,后经答辩人电话、短信等形式多方催告,被答辩人周xx仍拒绝返工上班。

根据春节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安排,被答辩人本应于202月18日返到答辩人处上班,却无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安排无故拖延、拒绝返工。

年2月22日,答辩人xx展览公司基于对被答辩人周xx会返工的信赖,全额为其缴纳了当月社保,事后基于对被答辩人的关照,亦并未要求其返还本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保费用。

被答辩人诉称的“2月18日当原告回来上班,被被告人告知因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口头通知原告不要回来上班了”上述事实完全不符合现实情理:首先,答辩人xx展览公司的经营状况一直非常不错,员工有增无减,不存在经营状况不佳情形;其次,如答辩人真系因经营状况不佳单方责令被答辩人不要再返回上班,完全没有必要几日后还为被答辩人全额垫付当月社保费用。

2013年3月29日,被答辩人向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xx展览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2013年2月7天的工资,经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裁定书【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13]xx1号】确认:“本委视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解除关系并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2013年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答辩人xx展览公司不服此裁定,诉讼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穗中法劳仲审字第xx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答辩人申请,即确认:答辩人xx展览公司与被答辩人周xx协商一致于2013年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3年12月20日,被答辩人周xx又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xx展览公司向其支付社会保险费及确认双方在月26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1月14日,经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穗荔劳人仲案字[2014]xx号《仲裁调解书》,约定:“申请人、被申请人确认自年12月26日至2013年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7月18日,被答辩人周xx再次向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答辩人xx展览公司向其支付自2008年至2013年星期六工作加班费34560元;自2008年至2013年高温津贴费3600元。

经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广州xx展览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仲裁申请,因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期限”,并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穗荔劳人仲案不[2014]17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答辩人周xx不服,又于2014年8月19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8年至2013年星期六工作加班费3456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至2013年高温津贴费3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

综上:答辩人xx展览公司与被答辩人周xx于2008年12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周xx最迟应于2013年4月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的仲裁申请;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的规定,被答辩人周xx最迟也应于2014年2月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的仲裁申请,所以,被答辩人周xx请求支付加班费、高温津贴的诉讼请求早在2014年2月7日起就因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而丧失了对本案的胜诉权,依法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另,被答辩人周xx在2014年2月7日之前,先后两次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均未请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与高温津贴费用,应视为其对该两项权利的放弃。

二、答辩人xx展览公司已全额给付被答辩人周xx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加班费用,不存在任何拖欠。

被答辩人周xx与答辩人xx展览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不曾拖欠被答辩人任何工资报酬,更不曾拖欠被答辩人加班费用。

答辩人xx展览公司系于2008年12月26日设立,成立之初因相关制度尚在构建中,对于加班费用的发放,采取按月统计,直接抵扣计入当月工资范筹发放。

后随着相关制度的日渐完善,答辩人对于员工的加班费用采取按季度统计,每季度结算统一发放。

截止至2013年2月7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拖欠被答辩人加班费用的情形。

1.被答辩人周xx提交的证据中的工资表也恰恰反映了答辩人xx展览公司对于加班费的发放是直接连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根本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

由于答辩人xx展览公司的规模较小,员工上班时间也相对灵活,日均工作时间不超七个小时,且没有严格打卡考勤要求,答辩人xx展览公司要求员工一般要做到早上九点半上班,中午十二点下班,午休一个半小时,下午一点半上班至六点下班。

所以周六有时也需要上班,尽管如此,每周上班时间仍以法律规定的40个小时为准,超出这个时间则为加班,另计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无论何种形式,均以三个小时为半天给予加班费或补休。

直至2013年2月1日答辩人xx展览公司仍与被答辩人周xx结清仍未清零的加班费,可见,答辩人xx展览公司根本不存在要求员工超时加班而未付加班费的情况。

2.关于被答辩人提供的8月份考勤表作为证据,答辩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此证据既无答辩人xx展览公司的盖章或签名确认,且明显为同一人笔迹所写,不排除为被答辩人自行制作所为。

答辩人xx展览公司于年底搬公司,大量资料已遗失,即使如此,经公司确认,此考勤表也不是公司的考勤表。

公司的考勤表怎么可能只有早上上班时间而无下班时间?退一步来说,这只能算是一张签到表,根本不能作为考勤记录使用。

所以,答辩人xx展览公司对此考勤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xx展览公司为被答辩人周xx提供了绝对舒适清凉的室内办公环境,且随时供有清凉饮料,被答辩人周xx不符合请求支付高温津贴的岗位要求,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答辩人xx展览公司系从事“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室内装饰设计;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务,且被答辩人系以生产工身份在答辩人处任职,其所有工作时间都属于室内作业。

根据答辩人室内办公环境展示,不仅配备有多台大型吊台风扇,而在房屋各角落均摆放有空调,同时还提供有冰箱、饮水机等设施,且时常在冰箱内摆放有清凉饮料可供员工解暑降温。

答辩人xx展览公司不仅为员工提供了舒适清凉的办公环境,还出于人道主义关怀,照顾员工感受,提供清凉饮料、冰箱、饮水机等福利设施方便员工解暑降温。

答辩人从不曾安排被答辩人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其提供的工作场所温度从不曾高至33℃以上,不适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的情形。

因此,被答辩人周xx不符合请求支付高温津贴的岗位要求,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被答辩人周xx有恶意诉讼、滥用司法资源之嫌。

被答辩人自其离职至现在已向相关部门接连提起三次仲裁申请,不仅存在针对同一请求事项反复申请仲裁情形,而且明知答辩人xx展览公司不存在克扣其加班费用的情形下仍几次三翻提起相关诉讼仲裁程序,迫使答辩人应诉,分散答辩人时间、精力来满足他的报复心理。

被答辩人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更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对其滥诉的行为应当予以告诫。

综合上述几点:被答辩人周xx的诉讼请求因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且答辩人xx展览公司不曾拖欠被答辩人任何时期的加班费用,被答辩人亦不符合申请高温津贴的岗位要求。

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态度,特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并对被答辩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予以告诫。

以上答辩意见,尊请参考!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