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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精选17篇)

时间:2023-12-18 14:06:36

作者:雅蕊

在商务活动中,合同协议起到保障各方权益、规范交易行为的重要作用。想要撰写一份具有操作性和明确条款的合同协议吗?这里为您提供一些建议。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点评。

通过上述内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读者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有了认识,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电子签章软件签订的电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同原件,证明力与纸质合同原件一样。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在争议。有意见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避免人民调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应当删除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

人民调解法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xx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合同来调整。

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该注意其约定而区别对待。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民法理论而言,“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则该行为应被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合于夫妻忠诚义务之立法本意。我国《婚姻法》第4条。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

1、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该是指比较严重的情形。

2、“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综上所述,就具体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准备付诸协议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如果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日常工作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般只注重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调解,关注基层各级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的预防与调解工作力度不够,致使这部分化解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要有:(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人社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也为此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因此,本文试图就上述调解组织如何开展调解工作、如何制作协议书以及制作的协议书效力进行一次梳理,希望对上述调解组织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起点作用。

一、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

(一)、调解协议书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调解协议书是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这里涉及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目前,全国各地也正在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二)、调解协议书与仲裁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相同点是:

1、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一样的

一方是劳动者(也有可能是多名劳动者的集体争议),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少数案件还有可能涉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调解争议的范围也是一样的

目前,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中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通过人事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不同点是:

1、制作时间段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时间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进入调解组织调解阶段形成的;仲裁调解书制作是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

2、作出的调解组织机构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机构是各级依法设立的各类调解组织;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

3、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仲裁调解书和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在本节后半部分加以阐述。

(三)、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

1、及时终结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组织调解处理阶段,不可以久拖不决、久调不结,这样势必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十五日是调解组织的调解办案时间,一般不可以随意延长,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延长的,在规定时间内无论是否调解成功,调解均需终结,均需要制作调解文书。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制作调解意见书,当事人可持《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应遵循原则的要求

(1)、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调解组织的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不是必经的程序。所以,当事人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

二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调解组织本身并无决定权,劳动争议的调解解决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经调解是否能达成协议,由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加,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强行调解或勉强达成调解协议,更不允许包办代替、越俎代庖。调解过程是一个自愿协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三是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调解组织可以督促,但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2)、合法合理公正原则

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调解劳动争议,保证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违法违规的厂规厂纪,无效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引导和疏导的原则

这是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性质决定的。调解组织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它没有司法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辩解,耐心疏导,在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发挥调解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和优势,简化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帮助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3、格式、内容的要求

调解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具有实用性强、结构固定、内容规范的特点。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应当注重以下要求:

(1)、制作目的要明确

调解协议书集中体现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和环节,每篇调解协议书的制作都有十分明确的目的。如:为解决某一争议,实现某些具体的请求事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只有明确制作目的,文书内容才能符合要求。

(2)、文书结构要掌握

调解协议书一般采用文字叙述形式,其机构比较固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具体在本章第三节中加以介绍。

(3)、文字解释要单一

调解协议书是一种实效性很强的文书,文书内容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调解协议书在写作上要求语言准确、精练、明确、具体,切忌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语义两歧。即:调解协议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无论对争议事实的说明、叙述,对理由的阐述,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述,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使人产生其他歧义。

4、对调解员的要求

国家人社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这里其他要求固然重要,但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尤为重要,自身不正何以正人。《劳动法》、《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对劳动争议调解文书的种类、名称、制作时间、制作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制作调解协议书不仅要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文书制作要求,还要熟悉劳动实体法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既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文书写作的要求。因此,调解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是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保证,也是劳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需要。

(四)、调解协议书的作用和意义

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调解协议书的正确制作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是具体贯彻实施《劳动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制作调解协议书是通过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所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对于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起重要作用。

2、是宣传劳动法制的有效手段

调解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文字凭证和结论,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进行劳动法制宣传,以点代面提高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教育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是调解劳动争议的真实表现

调解协议书是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最终文书,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决定处理结果提供参考依据,调解协议书不仅对争议调解处理有现实作用,而且对事后检查法律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或教训,加强劳动法研究也有重要价值。

4、是考核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重要尺度

调解协议书制作的质量高低,是衡量调解组织办案人员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尺度。反映了调解工作者职业道德、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因此,是考核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重要内容和尺度。

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一)、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院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办法》第13条(四)项规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有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职责。

5、《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法律效力

从上述各种规定的条文中可以看出,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的,工会也只有督促当事人履行的职责。

(三)、法律救济渠道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就是说支付令失效,当事人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身利益。

但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申请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的,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研究或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参考依据。

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与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呢?我们认为,不发生冲突。

第67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害怕在调解或和解中因承认案件事实而在其后诉讼中给自己带来不利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达成。

从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项证据规则只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该项证据规定,除非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因为当事人一旦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书即具备了法律效力,本案已经结束,不存在“其后的诉讼”,第67条证据规定失去适用条件。

当事人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由于妥协而产生的对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为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处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样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同样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则不能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诉讼中引用第67条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审核后制作法院调解书,则适用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由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编辑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被誉为“东方一枝花”。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和调解协议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

是否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

国家对于人民调解这种基层性、民间性、群众性、自治

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责任?

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有意

见认为,实践中存在着人民调解过度正式化、正规化、行政化、诉讼化等各种偏向,在某些地方,调解组织与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强调国家责任可能会损害人民调解应有的“自治”之义。

我认为,民间性、自治性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但民间性、自治性不等于国家无所作为或者放手不管。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制度,国家对于人民调解应当承担相应的支持、鼓励、保障等职责。过去一度因重视不够,导致人民调解运转不畅、作用不彰。实践中,调解组织缺乏办公场所和经费、调解员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完全依赖基层群众的热情来维持人民调解的运转,是不能长久的。立法必须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例如,当年香港政府为了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只是象征性收取1港元作为政府提供给仲裁中心办公大楼的租金。因此,立法上必须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与国家对人民调解的扶持态度两者区分开来,不宜简单地把国家对民间调解的责任同民间调解行政化画等号。

人民调解法最后采纳了国家责任的观点,在第6条规定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分别在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人民调解员的保护机制。

是否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要不要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立法中存

在争议。有意见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避免人民调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应当删除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

人民调解法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陈女,36岁,陈男,43岁,二人经恋爱于20xx年2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陈女发现陈男有恶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儿子出生后,由于教育理念的差异,双方又经常发生矛盾,为此双方感情日益淡薄。随着时间的推移,陈男的赌瘾越来越大,陈女认为陈男深陷,已对家庭的安全构成了威胁,遂产生了离异的念头。因陈男自知理亏,便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xx年8月初在徐汇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对离婚及离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儿子的.抚养权、探视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双方坐落在沪闵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现经双方协商归陈女所有,由陈女给付陈男人民币70万元,20xx年8月底支付4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xx年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由陈女支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均归陈女所有。陈男须于本协议生效后15天内迁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双方到期后均未履行各自的义务。期间,陈女与陈男继续同。

居,并由陈男承担家庭开支。半年后,陈女觉得这样同居不妥,便主动按照约定给付陈男房款70万元,但陈男在接受了该房款后却拒绝迁出。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归陈女所有;二、判令陈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迁出房屋。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15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记录人(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被誉为“东方一枝花”。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和调解协议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

国家对于人民调解这种基层性、民间性、群众性、自治。

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责任?

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有意。

见认为,实践中存在着人民调解过度正式化、正规化、行政化、诉讼化等各种偏向,在某些地方,调解组织与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强调国家责任可能会损害人民调解应有的“自治”之义。

我认为,民间性、自治性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但民间性、自治性不等于国家无所作为或者放手不管。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制度,国家对于人民调解应当承担相应的支持、鼓励、保障等职责。过去一度因重视不够,导致人民调解运转不畅、作用不彰。实践中,调解组织缺乏办公场所和经费、调解员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完全依赖基层群众的热情来维持人民调解的运转,是不能长久的。立法必须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例如,当年香港政府为了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只是象征性收取1港元作为政府提供给仲裁中心办公大楼的租金。因此,立法上必须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与国家对人民调解的扶持态度两者区分开来,不宜简单地把国家对民间调解的责任同民间调解行政化画等号。

人民调解法最后采纳了国家责任的观点,在第6条规定。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分别在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人民调解员的保护机制。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由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编辑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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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 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 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和平协商,互谅互让。不管用什么方式调解,法官一定要对自己调解的案件负好责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强制或压制调解。鉴于我国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情,如果当事人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作出评价时,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判决无非也是这样”等法律精神来迷惑或变相的威胁当事人,使其担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调解书的制作要具备必要的说理和逻辑,应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等写入调解书,因为调解的过程和理由所体现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和实体公平的实现过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结论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减少了拒签调解书的频率和反悔率。

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力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

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效力协议书

双方于年月日在佳木斯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取名:,离婚后儿子由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可在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送回女方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不动产分配方案:

2、动产分配方案:

(1)机动车。

(2)首饰。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私人财产(如衣服、手机等)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承担:

1、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2、婚前个人债务:

婚后个人债务: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双方立协议人签字:

男方:_____女方:_____。

日期:_____日期:_____

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急!!!谢谢啦!

甲 方 :

乙 方 :

为共同发展,甲方计划对乙方经营的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

发项目进行投资,为明确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投资: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_人民币(因

项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投资额度),投资期限以项目全部 结算完毕为准。

二、分红:按照项目完毕后决算的财务实际情况,以项目总投资 额按比例分红。

三、撤资:甲方如需中途撤资,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

商一致后可作撤资处理,乙方投资期间的分红,等项目经营完毕后, 再行结算。

四、共同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共同经营

投资项目,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风险共担,利益 分成。

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 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您好!

您好!

首先,你们签订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qq、微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贵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注:绝大部分合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另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因此,你们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某公司必须履行协议,否则就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定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30万元的.定金已经实际给付对方,似乎定金条款已经生效,但是该定金有两个缺陷,一是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定金最多为20万元,超过20%的部分无效;二是定金条款也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该定金的效力存疑。退一步说,如果对方认可也只能认定20万元为定金,多支付的10万元为预付款。贸易公司实际返还贵公司人民币5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双倍返还的定金,10万元为返还的预付款。

再次,违约金与定金不可以同时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权在未违约方。但是,如果某贸易公司的违约给贵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贵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贸易公司进行赔偿。

最后,如贸易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贵公司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大家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消除误解,达成谅解,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合同当事人可以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在第三方的居中斡旋下,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仲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其形式既可以是事先或者事后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需注意的是,我国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即一次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

合同当事人如果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同时也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需要考虑周全,比如,选择上海等法制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另外,只能选择一个法院,而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议最好听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建议。

我国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及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立即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

尽管我国法律对绝大部分合同没有规定专门形式,本律师还是建议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好。万一有争议,口头合同有“口说无凭”的缺陷,维权起来较为困难。当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律师参与把关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一、离婚协议的概述。

(一)、概念。

所谓诉前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商定至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未能办妥离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或是商定直接到法院诉讼离婚,在起诉前达成的离婚协议。

(二)、内容及性质。

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就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子女由何方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离婚协议既具有婚姻法上的离婚内容,也具有民法上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实质上离婚协议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是一种混合合同。其中,离婚和子女抚养属于身份关系,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财产关系,这两种关系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但离婚协议的订立是以离婚为目的的,故当事人虽对离婚达成协议,最后是否离婚却不受协议约束,待办理了离婚登记,法律才对离婚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对离婚的反悔,不赋予离婚约定法律效果,法院也不会强制认可离婚约定,关于这一点,大家基本无争议。

但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相对独立而又与离婚约定有密切联系的。

对于离婚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约定,因为属于身份关系的内容,一般也认为不具有独立的效力。而对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约定的效力,在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之间,都有不同的认识。这给法院的审判,律师办案,当事人的维权活动,都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为法治建设带来了较坏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对待诉前离婚协议的态度有很多种,没有相对统一的观点和标准。有的法官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对离婚协议不予采信;有得则完全采信该协议;还有的法官部分采纳协议内容。笔者主要就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做如下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不同于婚内财产协议。

现实生活中与离婚协议相似的是婚内财产协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这种约定,只要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情形,订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2.诉前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配的约定不同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如果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是生效的协议。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诉至法院的,如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已经确认的离婚协议,而不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

二、诉前离婚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有人据此认为,涉及婚姻关系的协议处理仅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而排除《合同法》的适用。如前所述,涉及离婚的协议并非都是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合同法》调整。

不过,婚姻关系中毕竟还包含了身份关系在内,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注定具有自身的特点。所以处理问题时,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简单、全部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因此,诉前离婚协议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诉前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个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其所附的条件就是以登记离婚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当事人起诉离婚,而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的条件未成就,协议未生效。

一种观点认为,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在订立时就生效。

经国家对离婚合意的确认才生效。当事人即使约定离婚协议不可撤销,该离婚协议也不具有效力。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一般不会像其他附条件协议那样对所附条件明确表达,但无可否认,离婚协议必然隐含着一个前提:“如果离婚,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按本协议约定处理。”诉前离婚协议实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以下从民法即合同法相关理论来分析:

(一)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上来分析诉前离婚协议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奇诶的那个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是指如果该条件成就,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不立即发生效力,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条件成就后才生效,所以延缓条件也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指民事法律行为已发生效力,但如果该条件成就,则其效力消灭。诉前离婚协议应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分析,诉前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其意义仅是识别合同是否存在。

离婚协议亦是如此,男女双方在约定的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事宜的协议书上签字时,协议就存在了。因此,我们用上述合同成立的理论来分析,可得出离婚协议在双方签字时已经成立。

(三)从合同生效的角度来分析,诉前离婚协议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

1.合同是否成立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而合同是否生效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其判断结果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可变更四种。

2.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合同依法成立;。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实;。

(4)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主要包括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合同生效意味着在订立合同各方之间,约定并形成了新的权利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他方可要求其全部履行合同,必要时可对另一方提起诉讼。

3.由上述合同生效的理论来分析离婚协议:

定该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当一方在签订协议后,拒绝按协议约定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那么依据该生效的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该离婚协议,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违约方与其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而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须经双方自愿,基于此,法院将无从强行判决违约方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换言之,法院无法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这是基于离婚协议已经生效的理论而得出的结果。因此可以得知,按照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理论,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一方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前,另一方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对方全部履行离婚协议的主张,由此也可以看出,诉前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尚未生效。因而,由法院在离婚诉讼中确认诉前离婚协议的效力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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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力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

(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结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是,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